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等關於印發《浙江省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局)✘◕•、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建委(建設局)✘◕•、交通運輸委(局)✘◕•、農業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浙江海事局所屬各分支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6〕12號)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財政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近岸海域汙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7〕430號)↟•↟☁╃,進一步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浙江省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實施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