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農藥工業廢氣管理執行的是《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以下簡稱大氣綜排)▩☁│₪↟、《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以下簡稱惡臭標準)◕₪╃•✘。大氣綜排和惡臭標準面向所有排汙單位₪◕▩₪,沒有與農藥生產工藝特點和汙染治理情況相結合₪◕▩₪,行業針對性不強₪◕▩₪,涉及農藥行業的有毒有害特徵汙染物控制指標較少₪◕▩₪,且兩個標準制定年代較早₪◕▩₪,隨著目前治理技術進步₪◕▩₪,汙染物排放限值應適當加嚴◕₪╃•✘。
日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對《農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本標準為首次釋出₪◕▩₪,規定了農藥工業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農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農藥工業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於供農藥生產的農藥中間體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農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的水汙染物▩☁│₪↟、惡臭物質▩☁│₪↟、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
新建企業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 年7 月1 日起₪◕▩₪,執行表1 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汙染控制要求◕₪╃•✘。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 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其他汙染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範圍▩☁│₪↟、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VOCs 燃燒(焚燒▩☁│₪↟、氧化)裝置除滿足表1▩☁│₪↟、表2 的大氣汙染物排放要求外₪◕▩₪,還需對排放煙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類進行控制₪◕▩₪,達到表3 規定的限值◕₪╃•✘。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還應滿足相應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
企業廠區內VOCs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4 規定◕₪╃•✘。
新建企業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 年7 月1 日起₪◕▩₪,企業邊界任何1 小時大氣汙染物平均濃度應符合表5 規定的限值◕₪╃•✘。
大氣汙染物的分析測定採用表6 中所列的方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