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等關於印發《浙江省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局)☁•·◕▩、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建委(建設局)☁•·◕▩、交通運輸委(局)☁•·◕▩、農業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浙江海事局所屬各分支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6〕12號)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財政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近岸海域汙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7〕430號)↟✘✘•,進一步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浙江省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實施方案.pdf